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0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主体发放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对象和补贴标准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劳务经纪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日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锡林郭勒盟户籍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政策期限
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主体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具体受理,劳动就业服务部门为申请主体的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2020年锡林郭勒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人力资源服务主体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证书》)、人力资源服务主体(劳务经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账户)、企业出具的《为本企业组织农牧民工就业确认表》、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2020年申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就业创业补贴农牧民工花名册》、企业与农牧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吸纳农牧民工就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农牧民工户口本。
(二)审核公示。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劳动就业服务部门为申请主体的直接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复审通过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受理初审(审核)部门现场查验证明材料原件(吸纳农牧民工企业营业执照可只提供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三)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审定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账户)。
四、资金来源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资金可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C}五、{C}其他事项
(一)跨区域组织就业是指将农牧民工组织到其户籍所在旗县市(区)以外的地区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注册所在县(旗、市、区、州)或用工所在县(旗、市、区、州)为非本人户籍所在旗县市(区)。
(二)同一名农牧民工被不同的人力资源服务主体在同一县(旗、市、区、州)内多次组织转移就业的,只允许第一次成功组织转移就业且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主体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劳务输出时间以农牧民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日期为准。
(四)劳务经纪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证书》的,均可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锡盟财政局
2020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