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玉其
单位地址:锡林浩特市党政办公楼11楼
受托人: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单位地址:锡林浩特市新区交通投资大厦4楼
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委托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检查;
(三)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其他上级交办的医疗保障监督事项。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依法以盟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统一行使医疗保障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职能。
(二)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
(三)承担锡林浩特市辖区医疗保障日常执法工作。
(四)承担全盟医疗保障方面行政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五)指导全盟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配合做好医疗保障方面执法事项清单梳理和动态调整公布工作。配合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医疗保障方面执法工作流程和执法行为。依法落实综合行政执法与主管部门、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促进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
(六)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科技和信息化建设。
(七)依法受理医疗保障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
(八)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九)加强执法队伍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司法部门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 以委托人的名义在行政管理辖区、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内实施行政执法。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 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 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5年。
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19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锡林郭勒盟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