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
锡医保发〔2021〕113号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规定,盟医疗保障局决定对全盟统筹区内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含)由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参保费用。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30%,次年以普通居民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监护人未在90天内(含)为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父母亲有一方在我盟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含)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就因病死亡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携带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到父亲或母亲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报销。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