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盟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业务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内建房函字〔2025〕38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现将全盟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锡林郭勒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延续申请。
二、统一申报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后,以法人身份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地区切换至锡林郭勒盟,搜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相关事项,按照系统提示在线填报、上传材料并提交申报。
三、延续申请
(一)资质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配有专职统计人员;
3.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企业有在建在售开发项目。
(二)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3.在建在售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情况一:有未开工项目,需提供立项批复、土地合同等材料;情况二:有在建项目,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工程进度照片等材料;情况三:有已交付在售项目,需提供预售许可证、未售房源证明等材料。情况四:有回迁或遗留项目未完善的,需提供当地政府、住建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企业具备上述情况之一即可)。同时,核实锡林郭勒盟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诚信档案。
四、其他事项
1.企业申请延续时,盟住建局需对拟延续企业是否有开发经营行为进行核查,企业需将在建在售开发项目情况说明等材料上传至申报材料“备注”栏中。三年内无实际开发业务的,不予延续。
2.证书有效期于2026年9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6年9月30日,证书有效期在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自动延期,并核发新资质证书。在2026年9月30日前未申请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届时自动失效。经延期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并依规经营。
3.盟旗两级住建部门将适时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行政审批科(人员资格审查):0479-8262930
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科(项目及诚信审查):0479-8109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