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
的通知》的通知
锡医保发〔2022〕9号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的通知
内医保发〔2021〕31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使用管理,自治区组织专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现予印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耗材,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耗材的支付等级和限定支付范围。
三、各地区要规范医用耗材收费管理,对《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中的医用耗材,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项目名称所对应的“除外内容”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医用耗材进行串换、分解或变更收费,其中复用型耗材及医用耗材配套使用的工具不得收费。
四、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确需使用的医用耗材,“除外内容”中未列入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新增医用耗材管理规定进行申报。
五、各地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规定,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目录内医用耗材,并做好使用行为监测监管。
六、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