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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2020/04/01 2.0w 阅读 472 点赞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锡医保发﹝2020﹞24号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2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结合我盟实际,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3个月减半征收政策,原生育保险费不变。

二、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核准备案并抄送税务部门,可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三、各旗县市(区)要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旗县市(区)自行解决。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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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