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二级单位、盟直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内教校安函〔2021〕47号)精神,结合我盟《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教育局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锡教发〔2018〕63号)精神,制定了《锡林郭勒盟教育局安全工作职责(试行)》,进一步明确盟教育局各科室、直属二级单位和盟直学校在分管业务领域需要履行的安全工作职责。
现将《锡林郭勒盟教育局安全工作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锡林郭勒盟教育局
2022年4月27日
锡林郭勒盟教育局安全工作职责(试行)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师生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第一,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坚持居安思危、防范在先、预防在前,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要求,构建“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责任体系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工作网络,以平安校园创建工作为主线,加快推进全盟教育系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牵头责任
第二条 全盟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综合协调部门是盟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负责统筹对全盟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指导完善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责任运行机制,健全各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盟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盟教育系统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制订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并定期督促开展演练。
(二)负责指导全盟中小学、幼儿园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落实校园安防建设。
(三)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全盟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
(四)负责指导全盟中小学、幼儿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培训,更新完善消防器材装备,提高师生自救互救技能。
(五)负责指导全盟中小学、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健全门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验证制度。
(六)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园食品监督管理,持续加强“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设置高峰期“护学岗”,牵头做好校车管理。
(八)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治安、文化等综合治理,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九)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邪教、校园非法宗教活动和扫黄打非活动。
(十)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恐怖、打击黄赌毒、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对全盟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配合落实网络安全管理重大任务等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全盟中小学、幼儿园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的应急处置。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全盟中小学、幼儿园在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
(十三)制定和完善教育领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配合或参与相关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对教育领域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有关科室(中心)责任
第四条 各科室、直属二级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始终按照坚持“业务工作与安全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时刻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工作加强监督指导,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从业务规划、政策规定、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指导、检查和督促业务领域加强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科室、直属二级单位共同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加强和改进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制定完善和监督实施教育领域安全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建设标准、规划计划、工作方案等。
(三)落实“一岗双责”,将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定期对领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分析预判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健全完善并监督落实教育领域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指导监督教育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指导监督教育系统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积极推进教育领域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安全工作治理能力现代化。承担教育领域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教育领域安全工作舆情管控,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信息沟通、联络、协作机制,及时处置并报告安全工作信息。
(八)负责本科室牵头组织的大型活动、会议和培训安全工作。
(九)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局机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紧急事件和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应急救援。
(二)负责做好机要保密、防间谍、文件传送、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盟教育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对外宣传平台安全管理和重要事件信息发布、报送等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开展涉教育系统重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干部保密安全培训工作。
(五)负责局机关公务车辆、公务接待和值班安排等安全工作。
(六)负责做好局机关退休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盟教育系统开展舆情信息监测分析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人事科职责
(一)将干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能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的考察内容。
(二)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局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报备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盟直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干部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奖惩等方面的安全稳定工作。
(四)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和盟直学校做好全盟教师招聘中的安全维稳工作。
(五)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做好外籍教师和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
(六)配合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对涉及教育系统外籍教师和来华留学生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进行治理。
第八条 政策法规与审计科职责
(一)负责全盟校园安全方面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把关审核,确保各项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负责局机关涉行政诉讼法案件处置工作。
(三)负责妥善处置教师维权事件。
(四)监督指导各旗县市(区)教育局、盟直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发展规划与财务科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盟中小学校舍及附属设施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全盟中小学开展抗震设施、生活设施、体艺设施、防汛防涝设施、水电气设施、特种设备的建设达标、定期检测、隐患整治、稳定运行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全盟中小学预防和处置因基础建设、自然灾害、设施设备等引发的安全稳定事件。
(四)督促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对基建、维修工程有关资质、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五)配合局办公室做好机关应急物资储备、调配、紧急救援等工作。
(六)负责加强和完善全盟教育系统经费管理,确保财务安全。
(七)负责指导全盟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年初预算。
(八)协调相关部门,预防和处置全盟教育系统因各类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引发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十条 基础教育科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盟教育系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二)负责指导全盟中小学课堂教育教学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教育局预防和处置中小学因招生、学籍管理等引发的舆情及安全稳定事件。
(四)负责举办或承办的全盟基础教育教学业务相关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盟中小学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共同做好学生安全工作。指导做好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
(六)监督指导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齐开足安全教育课程,落实计划、课时、教材等,负责指导全盟中小学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法治教育课建设。
(七)监督指导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学生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等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盟中小学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心理咨询、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等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盟中小学校园文化宣传阵地管理工作。
(十)负责配合相关部门预防和处置教材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舆情及安全稳定事件。
第十一条 职业与成人教育科(民办教育)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盟职业学校抓好师生安全教育,监督指导各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齐开足安全教育课程,落实计划、课时、教材等。
(二)负责指导督促全盟职业学校加强实训课程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督促全盟职业学校做好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举办或承办的全盟职业教育教学业务相关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五)监督指导各旗县市(区)教育局、职业学校学生德育、法治教育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等工作。负责指导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心理咨询、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等工作。
(六)加强对盟级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将安全作为审核和评估的一项内容。
(七)监督指导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将安全作为审核的一项内容。
(八)负责指导全盟教育行政部门抓好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定全盟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管理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指导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执法。
(十)负责协同相关部门预防和处置校外教育培训整治过程中出现的舆情和安全稳定事件。
第十二条 督导室(锡林郭勒盟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全盟教育系统安全工作专项督导。
(二)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教育督导评估内容,把校园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工作成效列入年度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 师资管理与语言文字科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盟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因教师师德师风问题引发的安全稳定事件。
(二)负责指导全盟教育系统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师培训。
(三)负责指导全盟教育系统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四)负责本科室组织的各类培训、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培训、测试等工作的安全稳定工作。
(五)负责协同相关部门预防和处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舆情和安全稳定事件。
(六)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舆情和安全稳定事件。
(七)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协助调查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污辱学生和虐待幼儿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第十四条 学前与特殊教育科职责
(一)监督指导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各幼儿园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
(二)监督指导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各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中的安全工作,强化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方式提高幼儿感知、体悟、躲避危险和伤害的能力。
(三)监督指导各旗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残疾儿童少年学生特点,整合安全教育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安全教育。
(四)监督指导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将安全工作作为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将实行“一票否决”。
(五)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教育局预防和处置幼儿园因招生、学籍管理等引发的舆情及安全稳定事件。
(六)负责指导全盟幼儿园校舍及附属设施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盟幼儿园开展抗震设施、生活设施、体艺设施、防汛防涝设施、水电气设施、特种设备的建设达标、定期检测、隐患整治、稳定运行等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盟幼儿园预防和处置因基础建设、自然灾害、设施设备等引发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十五条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盟中小学做好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劳动教育课程活动等期间的场地、设施和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全盟学校体育竞赛、艺术活动、劳动实践期间的场地、设施和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全盟教育系统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饮食、饮水安全管理。
(四)负责指导全盟教育系统传染病防控和校园公共医疗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监督指导各地教育局、盟直各学校开展学校卫生防疫、体育运动和军训活动中的安全工作。
(六)监督指导各地教育局、盟直各学校对学校医务室及药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学校特异体质学生筛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盟教育教学指导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所组织的各类考试命题过程中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二)负责所组织开展的教育教学科研和教学竞赛等活动安全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提前制定安全预案。
(三)从专业角度指导中小学开展科研实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防范自救能力。
(四)指导中小学电教设施、实验室和化学药品等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对学校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化品的储存和使用等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加强校园网络建设和校园网络安全工作。
(六)指导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盟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职责
(一)负责所组织的各类考试的报名、信息采集、考试和志愿填报及录取等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所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试卷保密、保管和运送等过程中安全工作。
(三)根据工作实际,提前制定安全预案。
第十八条 综合保障中心职责
负责指导各学段盟级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党委职责
(一)负责盟直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
(二)负责机关党委和工会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落实对直属二级单位、盟直学校考核中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四)负责指导盟直教育系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负责指导盟直学校开展防范和抵御宗教渗透活动。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提高政治站位。各科室要切实从政治上提高认识,结合业务工作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六项机制”。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隐患整治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强化协调配合。安全科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统一调度的作用,各科室要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要在推动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发展,推进“三防”建设等方面通力合作,想实招、动真格、下硬功,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落地见效。
第二十二条狠抓对标落实。各科室要聚焦师生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点乱象,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集中整治,做到存量归零、增量及时处置。完善挂牌督办、督导检查、督查通报、限期整改反馈和“回头看”等工作制度,落实考核奖惩、通报约谈、跟踪问责和责任追究等措施,扎实推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总体明确机关科室负责本业务领域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分级负责职责权限,由各有关科室具体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