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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旗县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6/10/26 1.2w 阅读 353 点赞

  锡教办发〔2015〕120号

  为加快促进全盟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盟实际,现就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全盟城乡教育工作实际出发,本着“盟市指导、典型引路、旗县统筹、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合理流动”的原则,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宗旨,实现旗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通过交流轮岗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旗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的长效机制。促进骨干教师资源合理配置,缩小师资校际差距、城乡差距。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办好每一所学校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工作目标。2015年,盟教育局制定出台校长教师交流实施方案, 2016年各旗县市区要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方案,科学安排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年度交流计划,秋季学期,全盟将全面推开。2018年全盟要基本实现旗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全盟优质教育资源交流共享,通过送教下乡、校际间结对帮扶、名师工作室示范引领等形式,不断完善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机制,逐步扩大交流范围。统筹交流与培养、使用与结构优化,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着眼于事关全局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科学制定交流轮岗工作方案,整体谋划,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校长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好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二)坚持突出重点。重点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创新方式方法,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模式。

  (三)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 结合地区特点,突出校长、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考虑校长、教师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实际,解决后顾之忧,完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充分调动校长、教师交流的积极性,保障交流工作实施的长期性和实效性。

  (四)坚持公开规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校长教师交流的过程、程序和办法。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评估,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取得实效。

  三、交流轮岗范围

  交流轮岗要在同一旗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之间进行,交流人员须在编在岗。交流轮岗原则应在同一学段同一类型学校间进行。

  (一)校长交流范围。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或满两个聘期),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及以上的,均应进行交流轮岗。同一所学校,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20%,交流轮岗到新学校任职时间不得少于一届(或一个聘期)。

  (二)教师交流范围。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或以上,且男教师年龄50周岁、女教师年龄4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到60岁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以下的教师或学校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有必要交流的教师。

  (三)以下人员可不纳入或暂不纳入交流轮岗范围。

  1.已在农村牧区学校有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县镇教师,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2.处于孕期和哺乳期,或患有严重疾病且经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后,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3.现承担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或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受行政处分期间的教师、校长,不纳入交流范围。

  四、交流方式

  校长、教师的交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一)主要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根据实际需求,有苏木、乡学校的旗县,要考虑城乡学校之间的交流。

  (二)积极鼓励各旗县市区市采取学校联盟、结对帮扶、走教等模式和手段,共享校长教师优质资源,扩大智力交流的覆盖范围;鼓励建立区域间中小学网络联盟,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分享优质学校教育资源。

  (三)校长教师交流的具体方式由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相关要求

  (一)交流轮岗到新学校任职时间不得少于一届(或一个聘期)。

  (二)交流轮岗到新学校任教时间不得少于2年。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特级教师、盟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名师等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三)在同一旗县(市、区)域内,无相同学段、相同授课语种的学校,教师可以暂不进行交流。

  (四)短缺学科教师交流,由各旗县市区教科局根据学校教师学科教师人数、学科需求情况,在核定编制范围内,下达交流轮岗指标数,学校负责推荐教师并落实。

  (五)在评选推荐盟级以上各类荣誉及学术称号时,被评选人近6年来具有1年以上交流任教工作经历的优先;新提任正职校长原则上要有不少于两个学校的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经历,优先任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

  (六)对没有达到应进行交流时间要求,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校长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七)交流人员中出现的拒不到岗、不履行岗位职责等违纪违规行为,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组织人事管理相关法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

  (八)校长、教师交流,人事关系随之转移的,一般在新的学校任职(任教)6年内不再次交流;人事关系不转移的,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为2年,校长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届(或一个聘期),每个交流期结束后一般6年内不再次交流。

  (九)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校长交流操作时间按照校长职级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全部安排到位。

  六、保障激励机制

  (一)落实教育统筹管理。进一步理顺教师管理体制,强化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的统筹管理。按照事权统一的原则,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师资调派、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及校长培养、选拔、任免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县管校用”的管理制度,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岗位结构管理制度

  各地要建立和落实城乡同学段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相同的政策。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量控制,教育行政部门动态调配”的原则,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教学需求、教师变化等情况,统筹分配调剂使用,并预留一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专项用于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鼓励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任职任教。对于交流前已在原学校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长教师,交流后要继续聘任到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交流前没有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优秀教师或紧缺学科教师,交流后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城镇学校交流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旗县市区统一考核,考核合格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以鼓励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任职任教,鼓励交流教师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在农村牧区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教。校长教师交流后,应及时将岗位聘任变化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建立和完善待遇保障机制

  1.制定交流人员生活补贴的政策。各地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向乡村学校教师进一步倾斜,逐步提高乡村教师工资待遇。要研究制定交流到乡村学校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费标准和发放办法,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和推进交流工作。

  2.加快实施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利用闲置校舍改造、新建教师周转宿舍等方式,进一步加快乡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彻底解决乡村教师周转宿舍问题,为校长、教师交流提供生活保障。

  (四)建立与交流工作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1.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任免要与校长交流轮岗工作计划衔接。新提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其中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低于3年,或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6年以上。

  2.从2020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评特级教师、中学正高级、副高级教师及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时,须有在乡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3.在评先评优及岗位晋级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参与交流的校长教师要优先评选或晋级。

  (五)加强教师招聘工作的统筹。

  为了严把教师入口关,从源头上保证新聘教师的质量。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补充教师,要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盟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竞聘、引进等办法组织实施,坚决防止各类不公平以及因交流而加剧部分学校教师编制超编、中高级人数超比例等现象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把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组织、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交流轮岗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共同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进行安排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本地校长教师交流工作。

  (二)分级负责,抓好落实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盟级指导、旗县市区级为主”的工作机制。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方案和年度交流计划,要把校长教师交流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交流制度,明确交流程序与要求,并组织实施。学校要制订交流计划,每年交流的教师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总体安排相协调。盟市、旗县(市、区)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实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维护参与交流校长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校长教师队伍稳定。

  (三)加强督查,强化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同时要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作为义务教育均衡旗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大,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不进行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旗县市区申报评估,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交流轮岗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工作评估、反馈机制,完善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考核、管理机制,加强跟踪管理,对工作中需要创新的政策和规定,要充分论证,积极探索,稳妥操作,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政策,引导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创设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各地要加强校长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校长教师深入认识交流的意义和价值,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主动参与交流轮岗工作。同时,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