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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10/26 1.1w 阅读 429 点赞

  锡署办发〔2015〕199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68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盟特殊教育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建立以锡林浩特市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

  (一)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各地要将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巩固提高的重点工作来抓。认真调查分析当地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及分布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千方百计地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2016年,全盟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三类(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以国家、自治区推进“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和我盟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为契机,积极发展残疾幼儿学前教育。各幼儿园要根据实际,采取随班就读等形式保证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锡林浩特市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学前特殊教育班,招收适龄三类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三)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招收具有相应能力的残疾学生就读。以职业教育为主,努力建设规模适当、专业合理、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并举,能够满足残疾人职业教育需求和就业需求为导向的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特殊教育资源。

  1、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69号)关于“人口在30万以上、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旗县(市、区),要独立建设1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旗县(市、区),由盟市统筹建设1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锡林浩特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管理,使其成为我盟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特殊教育教学研究中心。锡林浩特市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学前教育部和职业培训部,有计划的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

  2、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根据残疾学生的身体状况,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各旗县市(区)要根据适龄残疾学生的年龄、人数、类别等情况,指定普通中小学设立足够的随班就读班级。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8名以上的普通学校要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资源教室可从普通教室调剂解决,师资及编制由旗县(市、区)安排。

  3、积极开展送教上门。各旗县(市、区)要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到学籍管理之中。送教上门要遵循定期入户、免费教育的原则。

  (二)抓好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4号)和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中附加编制标准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3〕69号)有关规定,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及特教班、资源教室的专职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按每班5名教职工编制配备,特教班和资源教室参照特殊教育学校编制规定按每班3名教师配备。

  2、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特殊教育25%岗位津贴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在编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班主任教师、特教班教师、资源教室教师,享受同等特殊教育岗位津贴待遇。

  3、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家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要求,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落实国家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和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康复训练人员等的岗位条件。要把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做好对旗县市(区)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和普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加强特殊教育管理。

  1、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加强对特殊教育的指导。盟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办事机构设在锡林浩特市特殊教育学校。各旗县市(区)都要成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编制挂靠在旗县市(区)教研部门等。负责本地区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评估、巡回指导、辅导教师的培训、教学研究、残疾儿童的筛查等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注重教育与康复相结合,以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为重点,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3、深入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各旗县市(区)教研机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研究人员,围绕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积极开展特殊教育课程改革的实践和研究工作。

  (四)保证特殊教育经费投入。

  1、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2016年前逐步达到每生每年6000元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适当提高。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盟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各旗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万元的特殊教育专项经费。鉴于锡林浩特市特殊教育学校承担着全盟特殊教育任务,盟财政每年为其安排20万元的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的配备、教师培养培训、教学研究、随班就读巡回指导、送教上门等。

  3、进一步做好对残疾学生的助学工作。继续实行残疾儿童少年(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随班就读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四免两补”政策,残疾儿童少年寄宿生生活费每人每学年3000元。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快特殊教育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特殊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好制约特殊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旗县市(区)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特殊教育发展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统筹制定特殊教育发展实施意见,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主动与残联等部门联系,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建设。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医疗和康复服务。残联要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和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及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以旗县市(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学前教育入园率、高中阶段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比例、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等作为主要指标,进行推进和检测,进一步推动特殊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旗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验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