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教办发〔2016〕73号
为进一步优化全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资源配置,激发教师队伍内在活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盟实际,现就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旗县统筹、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合理流动”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校长、教师管理体制和人力资源均衡配置机制,推进旗县域内优质校长、教师资源共享,缩小城乡、校际差距,促进旗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力办好每一所学校。
(二)工作目标。2016年秋季学期全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到2018年全盟基本实现旗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通过旗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推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合理配置,提升校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交流轮岗范围及要求
交流轮岗的人员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校长(含副职,下同)、教师。交流轮岗原则应在同一学段同一类型学校间进行。
(一)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或满两个聘期),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及以上的,均应进行交流轮岗。同一所学校,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交流轮岗到新学校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届(或一个聘期)。
(二)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9年及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及以下的教师(含延续退休的副高级职称女教师),均应进行交流轮岗。或学校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有必要交流的教师应进行交流轮岗。各旗县市(区)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包括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名师等)应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交流轮岗到新学校任教时间不得少于3年。
(三)以下人员可不纳入或暂不纳入交流轮岗范围。
1.已有农村牧区学校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
2.处于孕期和哺乳期,或经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确诊患有严重疾病的。
3.在同一旗县域内,无相同学段、相同授课语种的。
(四)对没有纳入交流范围的校长、教师,本人申请交流的,经现任职学校同意并报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纳入交流范围。
三、交流轮岗时间及方式
(一)2016年9月1日开学前,各旗县市(区)要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方案,科学安排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年度交流计划。2016年秋季学期,全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二)校长、教师的交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优质学科和薄弱学科之间交流为主,根据实际需求,设有苏木乡镇学校的旗县,要考虑城乡学校之间的交流。同时积极鼓励各旗县市(区)采取学校联盟、结对帮扶、走教等模式,共享校长教师优质资源,扩大智力交流的覆盖范围;鼓励建立区域间中小学网络联盟,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分享优质学校教育资源。
四、保障机制
(一)落实教育统筹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教师管理体制,强化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的统筹管理。按照事权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师资调派、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及校长培养、选拔、任免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县管校用”的管理制度,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建立城乡岗位统筹管理制度。各旗县市(区)要落实城乡同学段学校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一致的政策。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量控制,教育行政部门动态调配”的原则,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教学需求、教师变化等情况,统筹分配调剂使用,并按交流比例预留一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专项用于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鼓励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任职任教。对于交流前已在原学校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长教师,交流后要继续聘任到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交流前没有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优秀教师或紧缺学科教师,交流后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城镇学校交流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旗县市(区)统一考核,考核合格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以鼓励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任职任教,鼓励交流教师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在农村牧区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教。校长教师交流后,应及时将岗位聘任变化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建立和完善待遇保障机制。
1.制定交流人员生活补贴的政策。各地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向乡村学校教师进一步倾斜,逐步提高乡村教师工资待遇。要研究制定交流到乡村学校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费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2.推进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各地要通过闲置校舍改造、新建教师周转宿舍等方式,进一步加快乡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解决乡村教师周转宿舍问题,为校长、教师交流提供生活保障。
(四)建立与交流工作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1.从2020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评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及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时,须有在乡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2.在同等条件下,评先选优及岗位晋级等工作要优先考虑参与交流的校长教师。
(五)加强教师招聘工作的统筹。严把教师入口关,从源头上保证新聘教师的质量。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学校补充教师,要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监督下,由盟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竞聘、引进等办法组织实施。坚决防止各类不公平以及因交流而加剧部分学校教师超编,高级、中级人数超比例等现象的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把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交流轮岗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共同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指导;组织部门要按照校长管理权限,会同教育部门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探索促进交流工作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保证交流轮岗工作必要的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岗位设置、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二)分级负责,抓好落实。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盟级指导、旗县市区级为主”的工作机制。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方案和年度交流计划,要把校长教师交流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明确交流程序与要求,并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实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维护参与交流校长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队伍稳定。
(三)加强督查,强化考核。各地政府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教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同时要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作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交流轮岗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工作评估、反馈机制,完善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考核、管理机制,加强跟踪管理,对工作中需要制定的政策和规定,要充分论证,积极探索,稳妥操作,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政策,引导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创设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各地要加强校长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校长教师深入认识交流的意义和价值,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主动参与交流轮岗工作。同时,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