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二连浩特市建泰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10月20日,盟住建局组织检查组对二连浩特市建泰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检测机构存在人员资质条件不满足、超资质承揽业务、试验视频存在盲区、报告资质盖章不规范、试验室区域划分不满足要求、原始记录及报告编制不规范、检测人员专业能力不足、设备使用记录管理混乱、样品尺寸不符合标准等多项违法违规问题,部分问题性质严重,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真实性、报告有效性,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风险隐患。现对该机构存在问题予以全盟通报:
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一)人员变动后补充人员未在审批系统变更核定,资质条件不能持续达标
机构申请资质时申报人员20人,目前社保缴费19人,已离职13人,补充人员12人,补充人员未在审批系统完成变更核定,资质条件无法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建质〔2026〕60号)第十四条要求。
(二)检测合同承揽超出资质业务范围内容
检测合同编号:JTJC—2026—012,合同内容包含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加固与方案、钢结构、实体检测等内容,存在承揽超出自身检测资质范围业务情形。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建质〔2026〕60号)第四十六条要求。
(三)门窗检测、钢筋万能试验机拉伸检测视频存在监控盲区
门窗检测视频、钢筋万能试验机拉伸视频等检测视频存在盲区,无法完整记录试验全过程,试验过程不能完整溯源。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建质〔2026〕60号)第十三条要求。
(四)检测报告资质盖章不规范,盖章范围超出本机构许可资质
机构申请资质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A、E),但检测报告资质章加盖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A、B、C、D),资质盖章与实际取得资质许可范围不一致。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二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建质〔2026〕60号)第四十七条要求。
(五)钢筋重量偏差检测与力学性能检测未分区设置,试验室布局不符合管理要求
钢筋重量偏差检测,力学性能检测不在同一区域,试验室功能区域划分不满足检测管理规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要求。
(六)花岗岩建筑板材弯曲检测样品尺寸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
编号JT0131732600003花岗岩建筑板材报告,弯曲样品尺寸不符合GB/T9966.2—2020《天然石材试验方法第2部分:干燥、水饱和、冻融循环后弯曲强度试验》第4.1条款要求。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建质〔2026〕60号)第四十八条要求。
二、其他隐患问题
1.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试验,任务单编号:hn26—01421,无温湿度控制措施、尺寸换算系数未显示,不符合《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081—2019第3.1.1、5.4规定。
2.钢筋机械连接报告,编号:JT0110232600109,结果判定缺少通用规范GB55008—2021,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建质〔2026〕60号)第二十四条要求。
3.检测人员对相关检测标准、方法不熟悉(钢筋检测数量、标距、机械连接残余变形等),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建质〔2026〕60号)第二十四条要求。
4.钢筋弯曲试验设备使用记录不规范,同一时间出现多份记录,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建质〔2026〕60号)第四十七条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狠抓问题闭环整改
二连浩特市住建局要立即督促二连浩特市建泰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责任人员清单、整改时限清单,实行清单化管理、销号式整改,逐项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停业整改期间,不得违规违法开展业务。整改完成后组织现场复核,核验人员变更核定手续、检测合同、试验室布局、视频监控系统、报告盖章、原始记录、设备使用台账、样品试样等全部佐证资料,核查整改真实性,坚决杜绝纸面整改、虚假整改。复核完成后,将该机构整改复核资料报送盟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对该检测机构后续要加大抽查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严防虚假检测带来工程质量风险。
(二)举一反三,开展辖区检测机构自查自纠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要以本次通报为警示,组织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照本次通报问题开展全覆盖自查,建立辖区检测机构隐患台账,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督促闭环整改。重点核查:人员社保、人员变更系统核定情况;检测合同业务范围;试验视频监控全覆盖情况;检测报告资质盖章是否与许可资质一致;试验室功能区域划分;原始记录完整性;强制性规范引用;检测人员标准掌握实操能力;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样尺寸、制样是否符合标准等。
(三)强化常态化监管执法,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要压实检测机构监管责任,压紧检测机构质量主体责任,强化人员、设备、试验室环境、合同委托、样品、试验过程、报告出具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人员变更不办理核定、超资质承揽业务、监控存在盲区、报告盖章不规范、试验室布局不达标、检测人员能力不足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全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筑牢工程质量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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