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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4/01 1.7w 阅读 215 点赞
标题: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01165913yb/2026-00002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医保局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概述: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6-04-01 09:00:00 公开日期:2026-04-01 10:17:22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保障全区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有效提升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我盟实际情况,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联合盟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对《通知》进行了转发,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口问题高度重视,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人口工作不断实现新变革、取得新成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现代化建设全局,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要求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自治区有关部门立足参保扩面、待遇提升、服务优化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实现降低生育成本、稳定生育意愿、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的目标。

   二、《通知》的总体思路

  《通知》围绕保障权益、均衡负担、促进公平、适配发展等思路,响应国家战略要求,又立足实际,通过制度整合强化参保缴费、待遇保障、服务管理,构建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生育保障体系。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提出覆盖范围和强化基金征缴。一是在延续原有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同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规范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标准。

  第二部分提出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落实生育津贴发放。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一是参保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在自治区内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且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计发基数同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二是提升门诊产检、住院分娩、流产等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参保女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自治区统一制定推荐目录)费用,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复通、流产、节育、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第三部分提出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基金监管、优化经办服务水平。一是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二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常态化开展运行分析。三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四是支持将生育津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第四部分提出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求“原则上各地要于2026年3月底前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措施”。

   四、《通知》中具体落实举措

  一是明确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按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是明确待遇享受期限。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待期参照盟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规定执行。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三是落实职工生育综合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参加生育保险不足待遇等待期的因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予以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因产前检查、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予以保障,封顶线执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四是明确执行时间。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